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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一年「榮民代表懇談會」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五

專欄:與民有約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◎建議於桃園縣境適當地點,興建軍人公墓(靈骨塔)問題
問題十一:桃園、中壢、八德、平鎮地區榮民亡故火化後,骨灰大多送往迴龍軍人公墓安厝,家屬前往祭奠甚感不便;建請協調地方政府擇桃園縣境適當地點,建一處軍人公墓(靈骨塔),以嘉惠地方榮民(眷)家屬。
說明:桃園縣境內各鄉(鎮、市)公所均設有公墓(靈骨塔),礙於「鄰避情結」用地取得困難,因此,已建議縣政府重視此一問題,惟現階段鄰近大臺北地區及新竹地區軍人忠靈祠,尚有容餘量可供安奉骨灰,有需求者,請就近申請安厝。(第一處提供)
 
◎單身榮民遺屋租借問題
問題十二:請同意將單身榮民遺屋,租借予無舍或貧困榮民。
說明:(一)按民法第一一八五條「第一一七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」,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:「…,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,歸屬國庫。」
(二)輔導會依法為在臺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法定遺產管理人,對相關遺產按前項規定,僅具管理之責,而無處分之權,所提單身榮民遺屋,租借予無舍或貧困榮民居住,將有違反法令,衍生適法之爭議。(第一處提供)
 
◎單身亡故榮民遺產運用問題
問題十三:單身亡故榮民無人繼承遺款都解繳國庫,建議將這些遺款留置在輔導會,另定計畫善用於榮民眷服務照顧。
說明:有關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無人繼承之遺產,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)第六十七條及民法一一八五條之規定,應歸屬國庫,並於次年度由政府統籌運用於國家重大建設,或將資源輸向社會上其他更需要的民眾,使榮民袍澤的遺愛更加發揚。所提將解繳遺款留置輔導會乙節,因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,故尚無法辦理。(第一處提供)
 
◎榮民喪葬補助費相關問題
問題十四:榮民喪葬補助費領取手續建議簡化。
說明:現行申請喪葬補助費作業方式為:就養榮民之遺眷親至各機構送件(1.死亡證明書2.除戶謄本3.退健保證明)辦理,並留下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帳戶,核可後即將款項匯入個人帳戶,申請手續及領取方式與其他公家單位相仿(如:勞工保險局),已屬簡便。(第一處提供)
 
◎針對屆退官兵提供就業媒合相關問題
問題十五:建議深入軍中對屆退官兵先期瞭解其專長及轉職意願,宣導職場現況及職缺情形,提供就業媒合轉介服務,俾便退伍後能立即銜接轉入職場。
說明:(一)為拓展國軍屆退官兵求職管道,輔導會自八十六年起與國防部、青輔會及勞委會共同主辦「屆退官兵就業巡迴活動」,並請地區榮服處就近派員參與設攤,提供有關就業、就學及訓練等諮詢服務。
(二)為配合推動募兵制,輔導會近期協洽國防部,主動深入軍中營區,針對青壯志願役官士兵,提供退前就學、就業、訓練輔導需求調查,及辦理職業適性評量、產業趨勢座談等活動,俾協助退後順利轉職。(第三處提供)
 
◎榮民申辦創業貸款相關問題
問題十六:對於想創業者,礙於資金不足,建議比照國軍華廈貸款方式,以利渠等順利籌措資金創業。
說明:輔導會囿於預算有限,未提供榮民創業貸款,惟政府部門(經濟部中小企業處、勞委會)針對不同年齡層及不同身分對象,分別辦理「青年創業貸款」、「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專案」等措施,均係由金融機構承作,政府提供利息補貼與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之信用保證,因此,現有創業貸款可由榮服處協助申請。(第三處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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